刑事申诉的程序如下:
1、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审查;
3、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或是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