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司法人承担的风险: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承担的风险: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2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
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