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