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得知婚内借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其如何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需要认定借款的真实发生,如果没有发生借款这一行为,则认定不了!
婚内借款的效力应予肯定
一、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民法典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二、借款真实性的认定。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其实,对于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夫妻婚内打的欠条离婚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婚内打的欠条离婚后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这种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所以欠条是有效的,债权方可以凭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还钱。
二、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
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
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
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婚内财产协议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