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更改监护人手续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更改监护人手续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办理。
监护人有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