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一级;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在苏稳定就业,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不超35周岁,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法律依据:《苏州关于调整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第一项,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