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如非交通事故参与主体,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无责,不宜判决该无责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亦不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是否为具体受损事故的实际参与方,应结合具体受损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车辆是否发生实际碰撞,当事人是否存在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如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巨大的撞击力而与正常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发生碰撞,在该车辆无责的情形下,不宜判决承保该无责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