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通过上述对签证和索赔含义的明确,对于签证和索赔应当定性为当事人的请求权的行使,而作为法律行为的作出,其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属于双方契约行为,即权利的实现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结果。从《民法典》的规定看,签证和索赔本身均可以理解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