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为依法实施房屋征迁,本着全县征迁政策相对统一、稳步调整、兼顾政策延续的原则,县住建局征收办组织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对三河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方案、上派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花岗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方案进行会商论证,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截至5月底,除山南镇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方案待上会研究外,全县其它乡镇(园区)2020年度征迁安置方案均已上会研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