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父母出具授权委托书,指定儿子为代理人就可以,相关法律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是否需要公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委托必须要公证的。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一、收房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
收房委托书需要公证。
房产买卖过户委托书是指受托人依据公证机关出示的房产委托公证书,即可以房产权人的名义顺利地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事务或实施与该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房产委托书经过由公证机关的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无效委托或假委托等现象的发生,并防止因为委托代理权而引起的不必要纠纷。因此,有关的部门为了保障房产权人的利益,坚决要房产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公证,才认可委托书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办理收房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
委托公证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
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公证的好处有以下两点: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并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
二、房产公证主要涉及的内容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外,国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办理涉及房屋所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证件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公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的拆迁,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城建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各专业银行规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要经公证机关公证。许多地方法规中也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职工住房的预售、买卖、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