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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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的相关规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适用该法。此外,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的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包括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此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里所讲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至,债权人要求清偿,但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无力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即资不抵债,一般要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确定。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是由其财产、信用、产品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只有在用尽所有手段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真正构成清偿能力的缺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营而逐渐化解。因此,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或者仅仅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不抵债都不能作为认定一个企业法人是否已经构成破产的标准。据此,本款将这两者同时规定为破产原因。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也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主要的依据,因为这是破产构成的一般原因;同时辅之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属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不宜宣告其破产,但如果实际上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可能还略大于负债,也可以启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不一定要等其继续亏损到资不抵债时再宣告破产,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更为有利。此外,从程序上说,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的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连续状态的,可以推定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有理由提出破产申请,这就减轻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举证负担,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有效运用。这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与国际上破产立法的通例是相符的。
本条第一款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考虑到企业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较大,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和社会安定,对企业破产原因作了比较严格、同时又具有适用性的规定。一方面使法院可以据此从严掌握,以避免欺诈性破产和破产的恶意申请;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破产程序的实施效率。企业法人只要具备本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就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清理债务。本条第二款是对重整原因的规定。重整是在企业无力清偿债务但又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定条件许可,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法律制度。为了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了这一新的制度。重整原因是启动重整程序的事由,也是法院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法定依据。依照本款规定,重整原因也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要求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破产原因才能进行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于建立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使企业法人能够避免破产、起死回生,因此,企业法人进行重整除了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外,还包括虽然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有可能导致破产的情况。当企业法人出现财务困难,有可能破产时,及时提出重整申请,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更好地发挥重整程序的作用。
企业破产法是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的。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或者是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企业可以采取破产的方式。企业破产之后所有的资金将会被进行清算用于偿还名下的所有的相关债务,保证债权人不会受到损失。
延伸阅读
破产法重整范围:避免破产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破产法和重整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破产法是指当一个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经过法定程序后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进行清算。而重整法是指在企业破产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偿还方式、期限等重新达成协议,以避免破产程序的进行。

虽然破产法和重整法都是针对企业的财务问题,但它们的目的和实施方式存在一定差异。破产法的目的是通过清算,实现债务人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并尽量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重整法的目的是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重新协商,达成债务偿还的协议,以帮助债务人避免破产,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破产法和重整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差异。破产法适用于债务人已经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而重整法适用于债务人希望在破产后继续经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偿还协议的情况。

总之,破产法和重整法虽然都是企业破产后进行的程序,但它们的目的、实施方式和适用范围存在一定差异。在处理企业破产问题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律程序。
结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组织以及个人。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非企业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等。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破产法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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