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政审女方以下内容:
1、必须是历史清晰、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公民;现役军人不得与居住在香港或澳门的外国人结婚;
2、营地以下干部结婚时,必须向团级政治机关申请审查同意。团级以上干部结婚时,必须向上级政治机关申请审查同意,然后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3、船舶、空勤人员和秘密工作人员的配偶也应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