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离婚财产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分配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的价值。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配给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获得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4、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种植等。,应合理分割或折价,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管理考虑。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可以通知当事人处理暂时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分析案件审结后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