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均应诚实信用、遵守契约,严格履行,法院不会支持通过失信的方式去获利的行为。
买房是普通人在一个城市落脚生根的标志与梦想,也是大多数人耗尽整个家庭的积蓄才能完成的一件大事。因此购房时,尤其是购买二手房,一定要留个心眼,切莫轻信中介所谓的“特殊渠道”,防止他们钻法律的空子欺骗消费者。
1、签购房合同时,中介并没有说明对贷款批不出来情况的操作,只一味地强调肯定能批下来。
2、中介知晓没有购房资格,合同的上无法履行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在购房资格知情书环节中,中介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3、在解约合同上,中介并没有任何的签字与盖章,这样事后就可以声称其作为第三方并未参与。
4、签完解约合同后,中介坚持要收回已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协议原件,其实是为了以后对买房者进行起诉。
如果购房者因为中介原因,被引诱签订居间合同。购房人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后,由于购房者不具备购房条件的原因,当购房者与房东正式签署解约合同包括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居间协议条文,居间合同不成立,同时,由于中介方也有过错,购房者无需支付中介费。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