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网签备案房东去一个也可以,《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5.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6.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一、房产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房屋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一)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二)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三)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四)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五)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六)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七)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八)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九)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十)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二、房屋租赁登记须知有哪些?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