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可以起诉离婚。具体如下:
1、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
2、军人不同意,原婚姻基础和婚后关系良好,非军人一方无重要、合法理由的,调解或者判决不得离婚;
3、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解无效后,应当通过军队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