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到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属于互助性质的,无偿的情况居我,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的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并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免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所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样就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