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学校一般不能够要求提前预交写学期学费,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民办中小学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原则上学校收学杂费的时间为学期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始前,在这段时间内应以家长自愿为原则进行注册缴费。
【法律依据】:
《学费收退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学费(专指学费)退款:一、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二、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一)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退学批准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学费的90%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个月内退学批准的退还已缴学费的80%,依此类推。(二)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三)经学院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结算其学习费用。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足其结算费用的应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复学、肆业或结业等学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