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约定,可以按约定由原股东承担,如果双方未做约定,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原股东履行债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