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可以不作冲销,下月少提取。
2、如果做冲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资 (差额红字)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差额红字)
3、会计人员也可以冲销以前的凭证,然后做正确的会计分录:
(1)冲销以前提取凭证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资 (原全额红字)
贷:应付职工薪酬 (原全额红字)
(2)再做正确提取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正确的全额蓝字)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