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井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私自打进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可以不予追究(给予了法律的宽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举措,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举措,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章,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七条 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
第八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探明的可开采限额内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具有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第九条 地下水取水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成井后,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区域的平面布置图;(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的其他有关资料。
成井验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章条件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