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残疾人康复训练活动包括:对肢体残疾成年人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对脑瘫儿童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原则,适时选配康复器械、辅助器具,开展运动功能、姿势矫正、语言交往、生活活动四方面的康复训练;对智力残疾儿童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个方面的能力训练;逐步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生活护理等综合康复训练服务;开展盲人在日常生活环境和公共场所的行走导向训练服务;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及视功能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麻风畸残者康复训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