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

律师回答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
因此,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一、如何书写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中,主要条款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借款的数额、利息的计算、借款日期、违约责任。有的还有关于担保的内容。
二、还有这些不常见的情况也需要支付违约金
1、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来申请贷款,一经核实有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2、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3、贷款是不允许用于赌博、投资、违法行为,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机构有权收取违约金;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欠款不还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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