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日期到了的,出资人必须尽快缴纳。1、法律明确规定,出资人应当按照认缴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2、确定的出资日期已经到期的,出资人应当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将认缴的出资额交纳至公司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交纳的,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且还可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认缴出资日期可以变更。因为认缴资本是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的,所以如果要进行变更;那么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话,就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变更。所以更认缴期限是可以的,不过得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变更,否则应当按期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