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即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2.结合犯:
“杀害被绑架人”。
(1)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其中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其中的杀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的杀人。
(2)结合犯的未遂。绑架他人后,出于某种动机,故意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行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绑架杀人中止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规定。
3.罪数问题:
(1)绑架人在看守被绑架人时,随手扔烟头导致火灾,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2)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猥亵、侮辱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了绑架他人使用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只成立绑架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