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打架的,如果班主任知道发生打架行为的,并且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制止打架行为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知道打架行为没有制止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责任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校园伤害赔偿案件都有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从责任的性质上看,则是一种转承责任,或者叫替代责任。
(二)关于学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必须是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2.必须是实际造成了较为重大的损害。3.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4.必须是意外事故。5.必须严格坚持最后适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