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暂行办法》规定在坚持“施教区入学”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学位年限”制度。按施教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六年或初中阶段三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房产,不再作为其他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多子女户除外)。据悉,学位年限制度自3月1日起施行。具体政策解释,可致电咨询县教育局(0527-8369002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