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具体而言其法律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典。
(5)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若干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其它解释;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一切空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也就是说凡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二)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即为行政诉讼法的生效日期。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能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无论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外国组织或无国籍人,均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但是,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利作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据此,除非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法,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四)对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手段。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依据。从适用的阶段看,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得为的程序法,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况下,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
五、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