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可以拖车的情形如下:
1、违规停车妨碍交通且车主不在现场,或者车主不配合交警的工作,没有及时把阻碍交通的机动车移开和驶离;
2、车辆出现故障不能够及时修复,无法启动和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发生交通事故而无法继续行驶或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对事故车进行鉴定和检验;
4、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被扣留的车辆: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公安交警部门拖曳机动车或者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标志牌或者其它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2、将违章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3、因交通违章或扣车调查而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如果交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后,车主在三十日还没有来处理违法行为,也没有来领取车辆的,除了要缴纳违章罚款外,还需要缴纳停车费,才能将车辆取回。交警部门会公告三个月,三个月后没有领取车辆就会被依法处理;
4、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无法自行行驶移动,需要拖车进行移动运输的话,此部分费用应该由本事故责任方来承担,当事人有保险的,拖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5、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