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司法拘留的规定:(1)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发拘留通知书。(2)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人民法院执行员职责》 规定“执行员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依法定或规定程序办事,履行法定手续和采取合法措施,做到依法、文明执行。” “执行员凭完备手续经批准,可以对妨碍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执行员不得无视事实和法律,不经审批滥用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