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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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专利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的处罚措施。具体来说,假冒专利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对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也包括罚款。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处罚措施与假冒专利的处罚措施类似。此外,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措施也与假冒专利的处罚措施类似。
一、专利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假冒专利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八号)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假冒专利,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3)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的处罚
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由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加强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处罚
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由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加强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5)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
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6)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者入网经营时明确其专利权保护责任;发现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十四条:“……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申辩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网店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职能,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局具有行政执法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执法处室对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调处;
(二)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调处的,应当依法公示调处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请求书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以知识产权局网站为主,在网站开设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专栏,将公示相关内容以文字形式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执法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并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不仅是针对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制定的规范,也是对假冒专利等行为而制定的处罚规定,在判决处罚时,需要遵守既定的处罚规定,在掌握证据的条件下,以既定法规为依据,判处行政相对人,对于没有能力承担罚金的,可以延期执行。
延伸阅读
根据《专利行政处罚公示制度规定》第三条,专利行政处罚的公示制度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网站进行,并且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数额、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实施专利的号、实施专利的种类、专利号、处罚决定书文号、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的效力、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专利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是为了加强专利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专利事业的良性发展而制定的。
结语:根据上述专利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专利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包括假冒专利的处罚、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的处罚、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和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这些处罚规定旨在保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则规定了知识产权局具有行政执法的部门需要遵守的规范,包括行政调处、行政处罚和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公示的载体以知识产权局网站为主,执法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并实施公示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

总之,专利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保护专利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了依法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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