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上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首先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2.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没收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上流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违法行为人用于违法活动的资金、物品和从事违法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3.可以并处罚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上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和违法所得的同时,可以作出并处强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节决定。
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根据有无违法所得,本条规定了两种罚款额度:一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是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食品法是必须罚5万吗
违反新食品法规定的必须罚5万。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