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刘XX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戴XX、彭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就本案争议焦点,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为感。
一 、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5205.63元。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医药费18688.63元,有医药费发票为据。
2、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原告住院天数共计23天,按照30元/天计算。
3、护理费7408.8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36000元。原告经司法鉴定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误工期180日。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工资为123.48元/天,原告护理费按照123.48元每天计算。原告受伤前日工资200元每天。
4、残疾赔偿金71326元。
原告2019年10月14日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按照2019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为标准计算19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为71326元。
5、精神抚慰金8000元酌定 。
6、鉴定费2090元,有发票为据。
7、交通费1000元。
8、后期拆除内固定物治疗费9000元,后期拆除内固定物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852.2元,营养费450元。有鉴定意见为据
根据核算,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65205.63元。
二、原告系由二被告雇佣,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二被告作为接受劳务者,原告无过错,二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系二被告雇佣,原告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树木砸中受伤,该事实有证人证言为据,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防护工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二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人,对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的,二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采纳为感!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20年3月1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