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齐某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湘潭市民齐某工作近6年后,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买相关保险。4月28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获赔6万余元。
2008年12月22日,齐某经招聘录用到湘潭一家公司上班,从事技术部技术员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了每月的工资组成。齐某入职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亦没有安排其休年休假。
去年7月7日,齐某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裁决: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6000元,失业保险待遇1214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9元,合计60281.9元。齐某供职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岳塘区法院。
在法庭上,齐某提供了终止劳动关系前8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据,证明他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6000元,而齐某供职的公司没有提供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据,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故法院认定齐某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另外,对齐某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失业保险待遇、年休假补偿等问题,岳塘区法院认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法官表示,工作满一年,依法每年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公司应按照齐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最终,齐某供职的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需一次性支付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60281.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风险: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赔偿,还需要承担其他风险: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3、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