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瀍河区瀍河乡史家湾村和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9.2145公顷(其中耕地6.1633公顷、园地3.0011公顷、其它农用地0.0501公顷),征收瀍河区瀍河乡史家湾村和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3.1126公顷、未利用地0.1545公顷。以上共计12.4816公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