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的,不分或少分。如果继承人同意,也可能不均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