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够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会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将会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由此可以看出农村闲置倒塌的房屋不能够确权,并且宅基地将会被弄成集体组织收回。不过农村房屋倒塌也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定,因为导致房屋倒塌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长期闲置由于自然侵蚀倒塌、受到自然灾害倒塌等,这些情况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长期闲置导致房屋倒塌是由于农民放弃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导致宅基地未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所以根据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整治的相关政策,这一类的宅基地将会被收回,而宅基地上倒塌的房屋也会被拆除,不能够进行确权,如果农民需要重新修建房屋进行确权,则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重新申请宅基地。
农村土改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2、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5、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农村盖房新政策
1.现在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2.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3.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农村违章建筑新政策
农村违章建筑新规如下:1、农村的宅基地只能是一户一宅,如果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那么多出来的宅基地是要回收的。但是,如果农民有不止一处的宅基地,但这些宅基地面积的总和加起来还不到当地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的话,那这种情况也是合法的,在宅基地上盖得房子也不用拆除,农民也可以继续住。2、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在非户口建房的农民,他们的宅基地也不会回收和拆除,尽管他们不是本村的人,但是其盖房也符合国家的要求,那就是合法的。3、还有就是多占了宅基地,比如说,当初批准当事人的是100平方米,但当事人自己建了150平方米,那么多出来的50平方米就不能进行确权,只能确权100平方米,多余的50平方米在证书上记录。这多出的50平方米有的地方采取有偿使用的政策,但之后等当事人下次重建的时候就要退回来。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020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庄基确权新政策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