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决定后三日内向相应的行政机关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申辩和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_x000D_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_x000D_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_x000D_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_x000D_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_x000D_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_x000D_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_x000D_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_x000D_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