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是。以兴安县为例:为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今年兴安县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专门设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报销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兜底保障政策,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由县财政资金补助达到90%。《方案》明确规定,取消兜底对象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住院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就医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自治区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对兜底对象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并提高大病报销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