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2、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4、实行市场调节价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
1、收费项目
2、收费标准
3、争议标的、
4、收费方式、
5、收费数额、
6、付款和结算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等。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