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默认是指当事人以沉默的方式表达无言、无言、无积极行为的意思。通常,要约生效后,承诺的意思必须由承诺人明确表示,并通知要约人。因此,默认一般不构成承诺。但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默认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具体情况如下:
1、被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可以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除非被要约人及时告知被要约人承诺已过期,否则承诺有效;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同意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或盖章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合同默认成立在这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