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2、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
3、企业已经开始投产;
4、有会员10人或职工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5、会员不足10人或职工不足25人的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与其他企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