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如果是由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并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为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男方要对女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