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煤炭关税、增值税计算公式
依据相关规定,进口煤炭关税、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煤炭关税税额=进口煤炭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煤炭增值税=(进口煤炭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率
其中,关税的计算需要确定完税价格和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则在得出关税以后,确定增值税率,即可计算得出。目前我国煤炭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以下主要阐述进口煤炭关税计算中,完税价格和关税税率的确定。
二、进口煤炭完税价格的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上述规定中出现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具体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本条例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成交价格的调整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了明细规定:
其中,第十九条针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作了明细规定。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条对不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做了明细规定。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此外,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条件是指: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3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对成交价格不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条例也给出了完税价格的估算方法,详情可查阅条例具体条款。实际应用中,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进口煤炭的完税价格通常是指进口煤炭到岸价,即CIF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