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行为是指以下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的任务的;
3、为敌⼈指⽰攻击⽬标的;
4、进⾏其他间谍活动的。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相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2、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3、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间谍行为有参加间谍组织等情形。公民组织发现有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组织报告。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分情况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