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政策2024年新规定

律师回答

2024年苏州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1、生育津贴按照申领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2、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生育津贴报销所需资料:
      1、《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明确注明怀孕周数);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以及以下情况: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生育津贴报销所需资料:
      1、《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明确注明怀孕周数);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
      1、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需要提供生育津贴申请表,可以自行到网上下载。
      3、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最好携带复印件。
      4、需要提供已经准备好的生育证明和准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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