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1995年正式实施《劳动法》之前,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在《劳动法》颁布之前,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人员,其16周岁前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政策的工作时间,应该计算为工龄。
工龄这个词现在已经不再使用了,替代其的规范用词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它不同于连续工龄,但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承袭关系。北京市在已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最先在养老保险上使用这一概念。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只要当事人还在继续缴纳个人养老金,这属于实际缴费年限。缴纳了多少年,就有多少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后就是当事人退休前的缴费年限,就是俗称的工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中断的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可以依据当地政策进行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