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在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未生效判决先进行羁押的行为。未决羁押是涉及到刑事类案件的,羁押是相对于被告人还有犯罪嫌疑人而言的,对于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二者都是属于无罪的,只能现行羁押。
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前,对法律上应视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是为了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一定时期的司法资源和诉讼手段的有限性,使在刑事诉讼中既能查明案件真相,又不损及涉讼公民的个人自由,成为一种理想。而如果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某一特定的价值,则另一价值的受满足程度就必然大大降低。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可防止其毁灭证据,有利于获取口供。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是无辜的公民,那么对其自由的损害已成必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刑事诉讼领域时刻处于被公权力限制、剥夺的状态,最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而非已决犯的未决羁押就更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一但采用羁押措施,势必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嫌疑人的各项活动产生很大影响。
未决羁押在法律中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也没有一套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而是由拘留和逮捕带来的持续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一般说,采取未决羁押最主要的目的应当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尤其不能演变成一种积极的惩罚措施。具体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未决羁押与其他任何强制措施都不能赋予惩罚性的功能,也不能被视为变相的“预期惩罚”。因为,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无论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多么重要,也不能将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仅仅视为国家惩治犯罪的工具和手段。为此,国家有义务保持公民自由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使惩治犯罪和保障个人自由的目的得到兼顾。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措施定位于程序保障方面,使羁押被限制在最必要的层面上。
羁押作为可以独立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加以剥夺,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生效前的羁押必须有充足的理由。除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外,羁押的必要性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专门的条件,即:
一、嫌疑人有足够的社会危险性,不对其进行持续的羁押可能会逃跑或者已经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可能继续犯罪的。
二、被羁押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什么是未决羁押?就是法院还没有对案件进行判决,案件的被告人还有犯罪嫌疑人只能暂时的先进行羁押,法律还应该保障他们的人生自由权利,诉讼的权利还有在庭审过程中的辩论权利,因为没有判决之前一切都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