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辞职后单位不结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由劳动局责令单位及时支付;对投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去申请调解或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可以及时提起诉讼。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结算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3、如果单位拒绝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局进行投诉。
4、对投诉结果不满意的,也可以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5、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5)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工资表等。
(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
6、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证据材料:
1、起诉书;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证明劳动纠纷存在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