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抵押给人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房屋是抵押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得执行。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一、青岛城市拆迁住房如何补偿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
二、民法典规定有抵押权的房子可以过户吗?
有抵押权的房子可以过户,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被拆迁房屋设定抵押怎么处理
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处理方式如下:债务人首先可以和债权人协商,以拆迁补偿金提前偿还债权人,或将补偿金向公证处提存;抵押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对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的,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可以重新订立抵押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